六、资源环境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 问题性质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主要定性依据 建议措施
一、土地资源管理 1.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 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实有面积未达到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保有目标。耕地占补平衡未完成数量补充和质量提升任务。 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 严格落实耕地目标考核责任制,确保耕地与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加大部门、乡镇之间网格式执法力度,杜绝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2.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不实 未按规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将公益林、建筑物等划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
3.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不规范 后续管理不规范,存在建设占用、发展林果业、养殖、荒芜闲置、抛荒等“非粮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
4.土地收储主体不合规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存在融资平台、开发区、镇街管委会等部门行使储备职权情况。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落实土地储备工作职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要求,本着“量力而行”原则制定年度收储计划并按规范程序开展土地收储。
5.土地收储程序不合规 1.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支付约定收购款;
2.未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开展收储工作,部分收储土地不在计划范围内。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6.收储土地后续管理不规范 1.土地收储后长期闲置,供应率低;
2.收储土地未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7.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不符合规定 1.未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2.违反规定在省级以上公益林范围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3.违反规定在坡度25度及以上区域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4.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并经验收,直接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要求。
8.虚假验收 土地整治“旱改水”项目周边无水源保障区域,主管部门在新增水田任务未完成情况下,出具虚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将旱地直接评定为水田。
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土地整治项目实际未竣工的情况下,提前出具验收文件,并将新增耕地指标提前入库。
《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 加强项目后续管理。
9.后期管护不到位 验收后管护不到位,存在闲置、抛荒和变更用途等问题。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10.建设开发未落实相关规划要求 1.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在县域总规禁止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建区、环境功能区划自然生态红线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确定重大项目规划范围。
11.建设用地批而未供 依法已经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以及政府收购的建设用地超过2年或相关文件规定期限仍未供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 加大存量土地供地率。
12.建设用地供而未用 已经供地,尚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使用。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13.土地未批先用 尚未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私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加大土地违法巡查,加大土地违法处罚力度。
14.土地出让收入使用不合规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公司资本金投入、贷款利息偿还等方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
15.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重叠,造成“一物两权” 围填海区域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地块的海域使用权证未注销,与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存在,造成“一物两权”现象。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2010年第63号令) 及时清理“一物两证”情况,杜绝违规融资情况。
二、水资源管理 16.未按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未按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7号令) 按时完成节约用水规划编制,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
17.未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 1.与水资源关系紧密的重点专项规划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2.取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年的建设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8.水资源管理不到位 1.地表水取水管理不到位,存在无许可、无计划、超计划取水情况;
2.地下水取水未实施许可管理;
3.未按规定组织对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量6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7号令) 加强取水计划、许可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19.水资源费收缴不规范 1.对供水价格中已包含水资源费的自来水公司违规减免水资源费;
2.水资源费未直接就地缴库;
3.未按规定对超计划取水的取水户征收累进加价水资源费;
4.农业灌区取水未办理取水许可,也无年度取水计划。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6号令)、《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2010〕108号) 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要求。
20.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不足 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未有效推进,新建住宅小区未建雨水收集利用工程,雨水排入市政管网。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 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平。
21.小水电开发影响生态环境 小水电存在未经环评、生态环保措施不到位、水电站装机容量超过环境承载容量等情况,影响流域生态环境。 《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浙水电〔2003〕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9号) 严格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工程措施。切实加强对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管理。
三、林业资源管理 22.公益林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 1.公益林实际面积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建设要求;
2.公益林被建设占用,未及时补足被占用公益林面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的通知》 严格落实考核要求。
23.违规占用生态公益林 公益林未经审批用于公路拓宽、土地开发、经济作物种植。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0号令) 加大宣传、执法力度。
四、矿产资源管理 24.违规采矿 矿山存在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加强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25.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不到位 废弃矿山未开展生态修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 梳理已停产及非法开采矿山,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并安排实施。
26.矿山废料处置不规范 未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含重金属污染源的废矿石进行检测,直接外运处置用于制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加大对矿山尾矿及废石处置监管。
五、海洋资源管理 27.自然岸线保有量未达到考核指标 填海工程造成大陆自然岸线灭失,实际岸线保有量低于省里下达的指标任务。 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 严格落实任务要求。
28.海洋环境污染监管不到位 1.海洋环境污染监管不到位,污染物超标直排入海;
2.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未达到《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要求;
3.无证海水养殖面积大,造成海水养殖面积远超规划面积,养殖场尾水直排海域,影响海水生态环境质量;
4.直排海企业的入海排污口未纳入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计划,多年未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地方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入海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六、水污染治理 29.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不规范 1.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环保验收,排放污水存在超标情况;
2.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
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平衡,存在部分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营,部分污水处理设施闲置率高情况;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存在项目建设工期延期严重、施工工艺不符要求、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影响污水处理质量和环境。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按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时间节点,梳理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及未完成环保验收的污水处理厂,明确时间表。加强检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合理规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农村治理工程后期管护。
30.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水排放不合规 1.经审核的入河排污口数量远远小于环境统计中直排企业数量,存在企业无证排污情况;
2.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满足现有企业排污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 水利部门和环境资源部门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直排入河企业排污口合法审批。
31.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不到位 1.部分重点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中的目标水质要求;
2.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管控不力,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不到位、农家乐及旅游污染、企业废水直排、加油站经营、交通穿越、建设房地产项目等情况;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建设、执行不到位,存在规范化创建不到位、未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保护巡查等制度未落实、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等情况;
4.建设项目未经水利部门审批占用河道水域。
《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浙江省饮用水保护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第214号令)、《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 加强重点水功能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治理力度。
七、土壤污染治理 32.土壤污染情况底数不清 1.地方政府对农用地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分布区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地块分布及数量,“退二进三”集中区域企业用地污染等情况未全面掌握;
2.未按要求开展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核查,已关停的重金属企业、高污染企业未排查或未上报增补,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行业)未纳入调查名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关于开展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2210号)、《关于梳理并报送行政区域内拟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范围问题突出区域的通知》(环办土壤〔2016〕100号) 认真梳理土壤污染情况,全面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33.土壤污染管控不到位 1.重点行业的企业原场地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存在未经评估直接用于学校、商业仓储等建设及土地复垦;
2.淤泥未经检测用于农田及土地改良。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关于加强河湖库塘污(淤)泥农用指导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58号) 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原场地开发利用及河道淤泥再利用的监管。
34.固体废物监管不到位 1.重金属污染源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处置重点监控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废水、废气、固废);
2.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存在未落实管理计划等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扎实等情况;
3.未有效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4.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车辆从事非法运输;
5.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
6.未按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第3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按照“源头减量化、资源利用化、处置无害化”要求,加大固体废物处置力度。
八、节能减排 35.未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 单位GDP能耗下降比例,能耗总量增长率未完成目标考核任务。 市、县能源“双控”目标责任书 按照能源“双控”要求,严控高能耗项目落地。
36.排污权核定工作推进缓慢,未建立排污权竞价交易制度 未按要求建立排污权交易竞价机制。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按文件要求,加快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
37.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隐患企业关停工作不到位 未对确定关停企业进行关停验收;已验收并结算补助资金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拆除不到位。 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隐患企业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