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示例
实质重于形式
(1)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2)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3)附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4)控股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等
重要性
无论会计差错重要与否均需进行调整:(1)重要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2)不重要的会计差错:无须追溯重述
相关性
(1)区分收入和利得、费用和损失。(2)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3)以及适度引入公允价值等
谨慎性
(1)各类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可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便根据历史经验对承担的保修义务确认预计负债等
第七章 环境保护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五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预计风险】
企业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会产生补缴环境保护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查是否存在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若存在,请及时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环境保护税。
【风险点2】不能准确界定应税污染物,少缴或多缴环保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依据环保部门相关文件申报交纳环保税。《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 ...
第九章 土地增值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混淆普通标准住宅界定【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高级公寓按普通标准住宅申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预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高级公寓或者既建高级公寓又建普通住宅,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也不能适用免税规定。同时带来产生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普宅标准划分业态类型。
【风险点2】预收款未按预征率预交土地增值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房企未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 ...
第一章 增值税风险指引【风险点1】企业收回逾期包装物押金未缴纳增值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预计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加征罚款以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规定: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但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会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支付给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存在上述情形,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及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第五章 房产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出租房屋在免租期未交房产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出租房产,会存在合同里与承租方约定免收租金期限情况,企业通常认为免租期间不需要交房产税,未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预计风险】
企业出租房产,免租期免了租金,但是并未免房产税,因此无论是否约定免租期都应该缴纳房产税,否则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同时存在滞纳金及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免租期的业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企业对未缴部分房产税应补缴。
【风险点2】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未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 ...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引(续)
说明:本次转换承接上一轮转换进度,从【风险点18】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之后继续。
【风险点18】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对于企业来说,视同销售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等。会产生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未将其确认为收入,会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核查判断销售产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 ...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预计风险】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若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则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通过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自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 ...
第六章 印花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周转性借款合同未按最高限额计缴印花税【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金融机构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借入资金,此类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例如:企业和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一年之内可以借款的数额由企业决定,但借款额不得超过50万元,实际上企业借了30万元,但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应按照50万元缴纳贴花,但很多企业只按实际借款金额30万贴花,少缴了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
第二条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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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资源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虚报其生产经营取水量【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取用水,需要从高确定税额,对于超过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量,需要在原税额的基础上加征1~3倍。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预计风险】
超计划取用水,企业需要从高确定税额,如果未从高确定税额,未加征超过计划的用水量,面临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的耗水量,判断是否存在少报其用水量,从而达到适用较低税率、少缴税款的目的,若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2】企业对不合规定的用水从低确定税额【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回收利用的水,不属于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的,错误使用从低确定税额的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