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保护税风险指引
第七章 环境保护税风险指引
Rich第七章 环境保护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五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预计风险】
企业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会产生补缴环境保护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查是否存在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若存在,请及时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环境保护税。
【风险点2】不能准确界定应税污染物,少缴或多缴环保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依据环保部门相关文件申报交纳环保税。《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中列举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很多纳税人直接使用该方法进行环保税申报,却忽略了该公告仅是已知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法,大部分仅是各个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系数法,并不能用此公告直接确定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否则漏税风险很大。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的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附件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明确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种类。
【预计风险】
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应税污染物种类,容易漏缴环保税。
【解决方法】
《环境保护税法》附件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明确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种类,可见并不是所有污染物都是需要缴税的应税污染物。企业必须准确判断自身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种类。应税水污染物和有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及噪声可以通过监测的方法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则要通过分析物料的种类、生产工艺的反应原理等方式确定。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应税污染物的种类确定方式必须是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
比如,采用监测的方法确定水污染物种类,就应该监测全部应税水污染物,并将应税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对其他类按前三项征收;对没有排放口进行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可以按某车间的生产工艺流程涉及的物料种类及反应过程判断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对因污染物种类判断错误造成漏缴环保税的,应补缴。
【风险点3】环境监测报告跨季度使用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排污许可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大部分纳税人把监测报告的内容,直接作为纳税的凭证。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是应税污染物,都需要缴纳环保税。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内容及频次,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明显不同。监测报告可以跨月沿用,但不得使用跨月沿用的数据申报减税,同时明确监测报告不能跨季度沿用。因此,相关的纳税人必须要区分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机关对于监测报告的不同要求,否则风险极大。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
第三条 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二)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规定: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预计风险】
企业如果跨季度使用监测报告,数据失真,环保税计税基数不准确,导致多交或少交环保税。
【解决方法】
企业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委托监测机构监测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测报告的必备内容:
- 应税水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
-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
- 大气、水污染物的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主要为了计算其是否超标排放应税大气水污染物,以及是否满足减征环保税的条件)。
【风险点4】环境污染监测数据失真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为了少缴环保税,对申报的环境污染监测数据进行造假或失真现象居多。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预计风险】
企业通过对申报的环境污染监测数据进行造假或失真手段逃避纳税,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通过对申报的环境污染监测数据进行造假或失真手段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应注意: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这样计算排放量,而无须再通过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取数。
【风险点5】当月无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享受环保税减免政策,依法只有监测及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减免依据。同时规定,若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企业如果用其他月份的监测数据申请减免,逃避纳税,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二)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预计风险】
企业享受环保税减免政策,依法只有监测及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减免依据。同时规定,若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企业如果用其他月份的监测数据申请减免,逃避纳税,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解决方法】
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依法只有监测及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减免依据。企业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如果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应正常缴纳环保税。
【风险点6】按规定安装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缴环保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按规定安装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出状况”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因没有监测数据通常不申报缴纳环保税。根据规定,此时企业应先按照相关规范,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预计风险】
企业按规定安装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出状况”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因没有监测数据通常不申报缴纳环保税。
【解决方法】
企业按规定安装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出状况”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 先按照相关规范,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风险点7】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未上缴环保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环保税。如果企业认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无须再交纳相关税款,存在漏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四)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则期间的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数据基本为假,这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果企业认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无须再缴纳相关税款,存在漏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有,应当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缴纳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风险点8】环保税计税基数错误,少缴税金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在申报环保税的时候有误区,就是直接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申报。很多纳税人在利用在线数据进行报税的时候,主观、片面地认为,在线监测的指标就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没有充分认识到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3项进行征收的规定,少缴了环保税,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规定: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预计风险】
在线监测的指标并非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3项进行征收的规定,否则只按监测指标缴税,少缴了环保税,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3项进行征收的规定,在线监测的指标并非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
【风险点9】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主管部门数据比对严重不符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申报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时显示异常,存在数据失真或弄虚作假的情况,少缴环保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预计风险】
企业申报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如果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时显示异常,存在数据失真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易被补缴环保税、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如实申报污染物监测数据,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在纳税申报数据显示异常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局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并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风险点10】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错误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计税依据错误。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七条规定: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预计风险】
企业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计税依据错误,会导致企业多缴或少缴环境保护税。
【解决方法】
请企业核查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请及时做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