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问题—03资金管理方面

常见问题

  1. 资金使用问题。 大额资金使用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违规垫付或拆借资金等。

  2. 公务卡与现金问题。 未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公务卡其他管理规定; 使用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和机票支出;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用现金进行结算等。

  3. 非税收入、项目结余资金未及时上交财政问题。 对政府非税收入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或者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拖欠等情形; 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将行政房产出租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 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罚款收入未实行代收代缴, 项目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等。

  4. 票据管理问题。 转让、出借票据; 擅自销毁票据; 代开、虚开、多开票据; 票据串用或混用; 伪造、变造票据; 虚开、代开发票; 假发票报销入账。

  5. 账户管理问题。 违规开立、使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 (如将党费、工会经费等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

案例26 专项资金分配不科学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 xxxxx(行政单位)在没有明确xxxxx专项治理排查标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展了xxxxx专项排查工作,确定需要安排专项治理的项目数量为29436处。2016年5月,上述 xxxxx(行政单位)印发《xxxxx专项治理排查分级参考标准》,当年根据该标准在全国专项治理的项目数量为15764处。2016年在分配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时,仍按29436处的项目数量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缺乏科学性。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 xxxxx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xx号)中” xxxxx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 xxxxx(行政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科学制定分配依据。

案例27 专项资金未经审批用于竞赛表彰活动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A、B、C三家中央单位和xx省人民政府在xx省xx市举办第二届全国xxxxx竞赛,并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该竞赛表彰活动未经审批。牵头的上述A单位将财政批复用途为xxxxx的专项资金350万元用于竞赛表彰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承办单位裁判、参赛人员住宿、奖杯奖牌制作等竞赛费用。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A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表彰活动的管理,未经审批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案例28 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xxxxx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一批专业装备,中标金额为94.01万元,该局与中标单位xxxxx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总额84.77万元,该笔采购形成项目预算结余金额约10万元。该局又额外向上述中标公司补充采购12台计算机,金额7.8万元,但该12台计算机并不在项目的采购计划中,动用项目结余资金未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同时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文件发布)第十六条”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文件发布)第十九条”中央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按照项目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需要集中采购的商品,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案例29 党费、工会经费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案情简介

2020年部组织对所属院专项巡视发现,院党费没有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工会经费虽然开立了账户但管理不规范。

问题认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当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党委,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党务工作部,政治部等),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处理意见

上述院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开设党费银行专用账户,按照工会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和加强工会账户管理。

华议与探讨

笔者对规模小、党费和工会经费金额少的单位是否也都要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存疑,毕竟银行账户的管理是有成本的,不论是银行还是单位对账户的管理都需要投入,关键是要将党费和工会经费管好,按规定使用。

案例30 违规使用现金发放职工薪酬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xx(事业单位)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在职人员绩效工资、聘用人员工资和绩效工资使用现金发放。合计54笔475万元,其中:本级26笔368万元、下属单位28笔107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文件发布)第七条”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事业单位)应当改变过去的习惯做法,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发放的工资和奖励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案例31 大额支出使用现金结算

案情简介

xxxxx局自2016年1月1日至11月底,职工医疗费及出差补助等单笔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的现金支出共349笔,金额合计134万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xxxxx局已规范了现金管理,此后未发现大额现金支出。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以及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的规定。

处理意见

对于审计发现的大额支出使用现金结算问题,上述xxxxx局已切实改正,未再发生大额支出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况,建议xxxxx局继续严格要求,杜绝违规使用现金。

案例32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超限额使用现金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xxxxx局及所属分局、事业单位存在以现金结算差旅费、招待费、车辆ETC充值费以及购买公务机票、支付培训费等。如:HD分局2015年11月3号凭证,付0716车ETC充值款1016元,以现金支付。HN分局2015年11月31号凭证,报销xx等差旅费20334元,其中以现金购买公务机票8688元。PX中心2015年12月15号凭证,xx等9人差旅费21476元,其中以现金支付住宿费7700元、燃油费2371元;2016年5月19号凭证,以现金报销张某、李某、赵某培训费3120元;2016年5月20号凭证,报销差旅费7378元,其中以现金支付住宿费1867元、机票款3211元。xxxxx局2015年12月27号凭证,报销陈某差旅费3548元,其中以现金支付住宿费606元、燃油费945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超过1000元应当使用转账结算的规定。上述培训费使用现金结算,不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发布)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规定。上述住宿费、公务机票使用现金结算,不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件发布)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局及所属单位今后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相关规定,加强对现金使用的管理。

案例33 公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等违规使用现金结算

案情简介

xxxxx中心违规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如:2015年12月银行凭证68号,以现金支付接待费1575元;2015年12月银行凭证70号,以现金支付接待费1589元;2015年9月现金凭证18号,以现金支付培训费3960元;2015年11月现金凭证6号,以现金支付差旅费11082元,其中机票款3110元、住宿费3940元;2015年12月现金凭证30号,以现金支付会议费10131元;2015年9月现金凭证10号,以现金支付复印装订费3905元;2016年2月银行凭证25号,以现金支付印刷费3500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超过1000元应当使用转账结算以及《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的规定。以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不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接待费资金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规定。以现金结算住宿费、购买机票不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四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以现金结算会议费不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文件发布)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的规定。以现金结算培训费不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发布)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中心应加强现金使用管理,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的费用。

案例34 劳务费、职工取暖费补贴使用现金结算

案情简介

2016年度,xxxxx局xx站(行政单位)现金结算费用合计25.09万元,其中:劳务费9.09万元、职工取暖补贴1.80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的规定。发放劳务费使用现金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全面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6〕126号)中”支付劳务费、医药费等原则上应支付到个人银行卡,最大限度减少现金提取使用”的规定。发放职工取暖补贴使用现金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文件发布)第七条”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局xx站应加强现金管理,严禁违规使用现金支付劳务费、职工取暖费补贴等支出,xxxxx局应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35 暂没收入未实行代收代缴管理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xxxxx局YD分局、YX分局、YN分局2016年度收缴罚没收入分别为399万元、725万元和809万元,但上述各单位都是通过基本账户收缴罚没款,未实行罚没款代收代缴管理。

问题认定

以上违反《xxxxx罚款管理办法》(xxxxx令第7号)中”xx 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xxxxx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 xxxxx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和”xxxxx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xxxxx依法对有关xxxxx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xxxxx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xxxxx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并进行核对、登记和统计”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三个分局应积极与有关银行联系,签订协议,严格按规定委托银行收缴罚款,实现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案例36 非税收入、项目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1)2017年,xx(中央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8494万元,其中,已缴国库8185万元,应缴未缴国库309万元。

(2)2020年xx局本级”xx中心建设工程”,因不具备实施条件,项目预算1100万元全部形成结余资金;所属xx分局”xx维修项目工程”等3个完工项目,形成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合计145.95万元。上述结余经费均未上缴财政。

问题认定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项目结余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案例37 出差机票未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且部分机票为假票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行政单位) 出差机票未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且存在下列问题: 2014 年 12 月 125 号凭证、2014 年 12 月 128 号凭证报销机票与实际查询的印刷序号不符。2015 年 1 月 33 号凭证报去北京出差机票金额 0.08 万元,实际查询机票价格 0.06 万元。2015 年 2 月 3 号凭证报榆林到西安机票金额 0.07 万元,结果显示无法查验。2015 年 2 月 14 号凭证报 4 人差旅费,其中:西安—榆林机票金额 0.18 万元,实际查询机票价格 0.09 万元;榆林—西安机票金额 0.23 万元,实际查询机票价格 0.15 万元;榆林—西安机票金额 0.06 万元,实际查询机票价格 0.05 万元。2015 年 2 月 34 号凭证报 4 人差旅费,其中:西安—北京机票金额 0.15 万元,实际查询机票价格 0.12 万元;西安—北京机票两张金额分别为 0.13 万元,实际查询机票价格分别为 0.10 万元;西安—济南机票金额 0.10 万元,实际查询机票价格 0.05 万元。2015 年 3 月 27 号凭证报榆林差旅费,机票金额 0.06 万元,实际查询机票价格 0.04 万元。2015 年 4 月 7 号凭证报北京会议费,其中:机票金额 0.32 万元,实际查询价格 0.22 万元。2015 年 4 月 8 号凭证报去山东、安徽 9 人差旅费,其中:报西安—济南机票金额 0.09 万元,实际查询价格 0.07 万元;报西安—济南机票金额 0.09 万元,实际查询价格 0.08 万元;报合肥—咸阳机票金额 0.11 万元,实际查询价格 0.09 万元;报合肥—咸阳机票金额 0.11 万元,实际查询价格 0.08 万元;报合肥—咸阳机票,经查与乘机人姓名不符。报咸阳—济南机票金额 0.09 万元,实际查询价格 0.06 万元;报济南—西安机票金额 0.09 万元,结果显

示无法查验。经核实,上述机票为假机票,存在机票代理机构非法套利的行为。查实后,机票代理机构已退回多收的款项。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机票的管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购买机票,对于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单位财务部门要对购票单位、购票时间及购票价格等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案例38 银行账户开立未经批准,未按规定年检

案情简介

2016年审计发现,xxxxx局xx监察站(行政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2006年6月30日,该站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为 ,开户银行为中国xx银行xxxxx支行。经查,该账户未经财政部驻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开立,每年度未向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资料进行银行账户体检。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中”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 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和”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报其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规定。

争议与探讨

xx监察站未经批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违反上述规定。根据xx监

察站的实际情况,该站属于”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的情形,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角度,由于该监察站的工作人员日常公用开支基本都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也是可行的。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是不能取现的,该监察站现有的专用存款账户实际上是作为基本账户在使用。目前,随着国家继续扩大零余额账户开设范围,对于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可以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案例39 在资金账户开设银行之外开立定期存款账户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31日,局在省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非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开立定期存款账户,账号。经检查,该账户开立时未向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2016年也未申报年检。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第二条中”(五)定期存款的管理。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中央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局应当按规定管理资金,未经批准或制度许可不得开立账户,对未经报备的银行账户应履行报备手续,按规定参加账户年检。

案例40 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案情简介

2017年审计发现,(事业单位)2016年8月51号凭证,使用零余额账户”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归还工行基本户垫付离休人员医疗费29.16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中”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和”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要求管理财政资金,对于确需归垫的资金应当履行相关手续,不得私自违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