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问题—04资产管理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问题—04资产管理方面
Rich常见问题
资产配置问题。 未经批准购建需审批的资产;超预算、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家具等;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资产使用及处置问题。 违规出租出借或处置资产,违规将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间调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资产出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少记、多记资产,资产账实不符;未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未及时处理;资产管理责任不清,人员调离或退休未移交资产;资产闲置浪费。
投资问题。 行政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对外投资、担保;对外投资在往来款中挂账、少记对外投资;对外投资企业长期严重亏损,僵尸企业未处置等。
案例41 购置固定资产未纳入年度预算
案情简介
xxxxx局xx中心2016年12月购置车库25个,金额363万元,未见当年预算批复。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全面严肃财经纪律 严格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6〕126号)第二条”严肃中央部门……(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按法律程序批复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执行。基本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标准……项目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严禁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项目与项目之间随意调整、相互挤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局应当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xx中心应当强化预算约束意识,按照没有预算不安排支出的原则开支,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事项,应当通过调整预算来解决。
案例42 购置电脑等未计入固定资产,退休后未交还
案情简介
xxxxx(事业单位)原主要负责人李某于2013年2月报销购电脑款0.88万元,于2014年1月报销相机配件款1.6万元,于2015年1月报销购电脑款0.9万元,单位均未计入固定资产。2017年审计时该同志已退休,截至现场审计结束,上述资产尚未退回。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xx财务制度》 ([2010]\times 号)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文件发布)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还制度……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李某报销和领用的包括电脑在内的资产收回,对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按固定资产入账和管理,今后新购置的资产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按固定资产入账和管理。
案例43 资产调拨未办理手续,造成重复入账
案情简介
2017年审计发现:(1)xxxxx局2016年4月采购的xxxxx专业装备250万元,交由其所属的xxxxx中心使用,xxxxx局和xxxxx中心分别将该资产入账增加固定资产。(2)国家xxxxx(部门)统一安排xxxxx局采购xxxxx专业设备360万元,2015年末到货后xxxxx局交由所属xxxxx中心使用,该中心暂估入账;2016年xxxxx局收到上述专业设备发票,依据发票入账增加固定资产。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文件发布)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依规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避免重复入账。
案例44 行政房产出租作酒店,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案情简介
xxxxx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将位于xx市xx路2号的行政房产出租给xx集团公司作为酒店经营,2014—2015年租金收入共计162万元,扣除缴纳房产税等税金49万元,应缴未缴中央财政收入113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局应及时足额上缴未缴的行政房产出租收入,今后应按照《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文件发布),在收入抵扣相关支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案例45 行政房产出租收入用于弥补离退休人员经费不足,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案情简介
xxxxx局将部分行政房产出租,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共获得房租收入755万元,主要用于弥补离退休人员经费不足,未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处理意见
桥归桥、路归路,离退休人员经费有缺口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申请,不能用行政房产出租收入来弥补。上述xxxxx局应按规定上缴行政房产出租收入。
案例46 行政房产出租收入作为机关服务中心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案情简介
xxxxx(中央单位)机关房产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出租部分行政房产,2011年1月至2016年5月取得房租收入共437万元,其中:2011年23万元、2012年70万元、2013年142万元、2014年105万元、2015年89万元、2016年8万元,上述收入未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处理意见
鉴于以前年度上述收入已经用于弥补机关后勤服务经费缺口,自2016年起上述xxxxx(中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将行政房产出租收入上缴国库。
案例47 行政房产出借未按程序备案、出租资产未评估
案情简介
截至2016年12月31日,xx局固定资产账上有5处房产共计1620平方米,出借给下属单位使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第三条中”(一)《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各部门将有关出租出借的资料汇总报财政部备案”的相关规定。
争议与探讨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企业原有房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行政单位名下,导致一些企事业单位几乎没有什么资产。由于目前行政和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和资产管理政策不同,一些事业单位出现既无收入来源又无经营资产和经营能力的状况。上述问题与其说是行政单位将房产出借给下属单位,不如说是下属单位无偿占用了上级行政单位房产。
延伸阅读
审计署对中央部门单位2020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发现, 部所属院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将2155平方米的房产以及10583平方米的等构筑物及33台(套)设备设施对外出租给企业使用。
案例48 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未上缴
案情简介
2017年对xx(中央单位)所属单位审计发现:(1)xx科技楼建筑面积10395平方米,账面价值3378万元,产权属于SX局,由该局所属国有企业xx中心负责经营。该中心将2057平方米出租给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ABC公司、BCC公司,2016年收取租金199万元,全部计入该中心营业收入。(2)A1、A2职工宿舍底商面积1778平方米,账面价值88万元,产权属于SD局,由该局所属国有企业xx实业总公司负责经营,出租给中国银行xx支行、xx房地产公司、xx银行xx支行,2016年共收取租金318万元,全部计入该公司营业收入。(3)HB局机关服务中心2016年处置局机关院废铁、废电缆资产收入5万元,计入机关服务中心其他收入。
问题认定
上述前两个事项违反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文件发布)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规定。上述第三个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依规将行政资产出租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不得私自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案例49 下属单位以物业管理费名义截留行政房产租金收入
案情简介
JXM局(中央单位)将机关办公楼第6层出租给WWW公司,租赁合同于2015年底到期。2016年,WWW公司继续租赁该办公用房,JXM局未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改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WWW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360万元,作为机关服务中心收入。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文件发布)第七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第十四条”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等相关规定。
处理意见
JXM 局应当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规定,管理单位所有房产,依规上缴房产出租收入。
案例50 房产出租未经批准,租金收入未上缴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1)HN局将行政资产xxxxx门面、xxxxx配楼交由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出租,对外租赁行为未上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2016年度租金收入85万元记入机关服务中心账户,未按要求上缴。(2)SD局将拥有的建筑面积415平方米、账面价值185万元的房产,由该局接待处对外出租。2016年接待处分别与xx餐馆、xx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上述房屋,涉及面积324平方米,年租金25万元。出租收入归接待处所有,未由xxxxx局按规定上缴国库。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和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出租行政房产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将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出租收入应按规定上缴。
案例51 办公用房等长期闲置
案情简介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A局有3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448平方米,账面价值合计253万元,处于闲置状态。
(2)B局xx分局2010年2月2日取得办公用房3000平方米,价值828万元,2011年2月15日取得房产证,产权人为B局。2014年由于xx分局搬到B局办公楼办公,原有办公楼闲置。
(3)C局所属的xxxxx中心、xxxx中心、xx中心三家单位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超规模3162平方米,目前实际使用者xxxxx中心编制18人,实际在岗2人。
(4)D局目前在用的办公室24间,面积882平方米;实验室39间,面积2112平方米。北栋闲置面积1142平方米,南栋闲置面积3510平方米,合计闲置面积4652平方米。
(5)E局机关空余办公用房面积1236平方米,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也存在超标问题。机关编制48人,在2015年12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中列明,实际在岗46人,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是828平方米,空余办公用房面积1236平方米。
(6)F局(行政单位)2011年7月购买xx市xx区xx路x号xx大厦3878平方米作为办公大楼,于2013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决算并将其转入固定资产,该办公大楼入账价值为3288万元。由于办公楼装修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当地有关部门以不得新建和装饰楼堂馆所为由,不批准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截至目前(2017年)仍处于闲
置状态,该局每年需支付上述办公大楼物业管理费,累计已支付xx万元。
(7)审计署对中央部门单位2020年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发现,G局截至2021年2月底,所属单位的51处房产、土地闲置,涉及面积239247.89平方米,账面原值24245.74万元,其中闲置5年以上的有25处。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第十七条”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继续积极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利用好办公用房,避免资产长期闲置浪费。对于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资产闲置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争议与探讨
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一些单位原来出租的房产不再出租,因为出租了收入也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建议有关部门统筹管理闲置的房产,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闲置和浪费。
案例52 资产处置事项未经审批
案情简介
2020年,xxxxx局本级(中央行政单位)向各所属单位无偿调拨由局本级采购的xxxxx专用设备、通用设备752批次,资产价值共72169.34万元。当年10月,该局向财政部门书面提交其中10275.07万元资产的调拨申请,但未取得财政部门相应批复。
问题认定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文件印发)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的规定。
处理意见
xxxxx 局今后对于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争议与探讨
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杜绝暗箱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这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要提高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不要让办理手续耽误过多时间。
案例53 检测仪器等长期闲置
案情简介
审计抽盘固定资产时发现,2012年10月31日局处领取的检测仪价值2.2万元,至今闲置未使用。经询问,该仪器为2012年上级单位统一出资购买,局相关人员未经培训不会使用,故一直放在仓库内。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和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局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物尽其用,对于操作难度较大的设备,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对不符合单位使用情况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剂给需要的部门和单位,避免造成资产闲置和浪费。
延伸阅读
审计署对中央部门单位 2020 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发现, 2015 年至 2017 年,本级 3722.89 万元采购的 9 架无人机长期闲置。
案例54 固定资产未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应核销未核销账实不符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1)2003年,xxxxx局购买xx区xx街xx号xx层xx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96平方米。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由xxxxx局HN站使用,未入账。(2)2016年,HD站实际使用车辆1台,车牌号为:xxxxx,经检查,该车是2008年上级主管部门划拨车辆,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为xxxxx局xx分局,截至2017年1月9日,该车未入账。(3)2020年审计发现,xx局本级涉及2500.06万元房屋未计入固定资产账目,已出售房屋未按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账目上核销,涉及固定资产原值373.15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的规定。
处理意见
对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这是多项财务制度都有的明确规定, 但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的领导不懂或不重视此项工作, 经办人员忙于日常事务, 不愿主动开展此项工作或人手少无力开展, 导致一些单位家底不清, 账账、账卡、账实不符。上述单位应当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案例55 固定资产账实、账证不符
案情简介
2017年检查发现:(1)2016年,GZ分局固定资产账面记录共9台车辆,经检查,8台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该分局,1台车号为xxx行驶证上所有人为别的分局,实地盘点发现车牌为xxx的车辆不在该局使用,该车已经借给另外一个分局。(2)2016年,GDN分局固定资产账面记录共有10台车辆,经检查,9台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别的分局,车牌为xxx的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xxx公司。(3)2016年,GXB分局固定资产账面车辆9辆,其中车牌号为xxx的三菱越野车是上级单位调给该分局使用的车辆,在该分局账面没有记录。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单位在权限内进行资产调拨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避免出现账实不符。
案例56 固定资产财务账与资产信息系统台账金额不符
案情简介
截至2017年底,xxx单位财务账上反映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额66亿元,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台账反映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金额68亿元,账账不符。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第一条中”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核实存在的问题并调整相关账目和决算报表。
案例57 应脱钩未脱钩,行政单位实际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
案情简介
2017年检查发现,xxx局对11家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企业的人事、财务、经营等活动均由xxx局决定和支配(有上述事项研究决定的会议记录)。
问题认定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中明确,”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局应当理顺企业的投资关系,可以考虑将原有 xxxxx局投资办的企业转入事业单位,明确企业的所有权。
案例58 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或房产证等手续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下列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部分房屋资产账证不符:(1)1999年,NM局通过行政划拨调入房屋建筑物,原值合计916万元,涉及29处房屋及附属物。后经评估入账,价值合计1500万元,面积合计21820平方米。截至检查日,其中16处房产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余房产及其附属物未办理产权证。(2)HL局实际拥有的x市x路x巷x号办公楼及附属建筑共4宗房产,总建筑面积11510平方米,产权人为x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3)XJ局实际拥有的x市x区x街x号楼,13层7、8号房屋,面积170平方米,产权人为x省人民政府驻x办事处。上述房产XJ局持有房产证明(由于当时该局不能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证,房产证上产权人不是该单位,而是别的单位,目前该局持有该房产证)和实际使用权,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文件印发)中第二十三条”垂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抓紧办理产权过户和产权证办理,实现产权清晰、账实相符。
争议与探讨
资产账证一致是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单位确实存在账证不符问题,且更改产权证明非常困难,需要有关方面简化和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实事求是地进行确权,否则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案例59 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未经批准转让国有资产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现场审计发现,xxxxx局的空调、桌椅等部分固定资产未进行登记编号并粘贴标签。
问题认定
问题认定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x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单位内部制度)第八条”固定资产取得后,综合处应于一周内依其类别,予以分类登记编号并粘贴标签。标签应贴在固定资产明显部位,若固定资产分两部分组成,则分别粘贴,标签若有遗失,需要及时补充”的规定。
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上述xxxxx局应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使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制度要求,又要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切实可行。
争议与探讨
争议与探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单位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是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管理实际制定的,更具有可操作性。但一些单位在制度制定阶段缺乏认真考量,有的甚至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制定制度,导致制度与实际执行脱节,制度执行不到位。
延伸阅读
审计署对中央部门单位 2020 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发现,部所属学院、局未经批准转让国有资产,涉及金额 825.28 万元。该行为不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 号)有关处置审批权限的规定。
案例60 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盘点,资产处置未履行相关手续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xxxxx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和编制《固定资产盘存单》。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文件发布)中”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以及单位内部制度《xxxxx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字〔2007〕10号)第十六条”对其固定资产坚持盘点制度,应会同机关各处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应在每年12月初或中旬进行,12月底前结束,盘点后,综合处应填制固定资产盘存单”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局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延伸阅读
审计署对中央部门单位 2020 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发现,部所属所未按规定履行报废手续, 将原值 811.89 万元的固定资产移交拍卖公司, 直接进行报废处理。
案例61 项目完成后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2014年7月xxxxx局所属业务保障单位专业装备配备项目购置的设备已于2015年1月完成验收投入使用,但截至2016年末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文件发布)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以及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局应加强资产完工程度的监控,对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并已验收的资产,应及时办理结转固定资产手续,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案例62 存货管理不规范
案情简介
审计监盘发现,xxxxx(事业单位)存在部分存货实际结存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物品未分类摆放,存货标签不完整等问题。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x财务制度》(××〔2012〕××号)第四十一条”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等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x(事业单位)应当严格仓库领用流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仓库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涉及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
案例63 投资管理不规范
案情简介
(1)××××职工接待处由××省编委《关于省××工业总公司机构编制的通知》(××编〔1983〕180号)批复为事业单位(经费自理)。根据××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职工接待处举办单位为××××局。目前隶属于××××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均未反映对××××职工接待处的投资行为。
(2)×××局××办事处由××××总公司办公厅(××总厅字〔1992〕第55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1992年该办事处成立××××大酒店对外经营。根据××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局××办事处举办单位为×××局。目前隶属于×××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均未反映对××办事处的投资行为。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三条”垂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理顺投资关系,对于过去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在财务上反映的投资关系,应当重新进行确认和体现。
案例64 企业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僵尸企业未处置
案情简介
2017年审计发现:(1)截至2016年12月31日, {NK}研究院投资50万元的咨询中心,资产负债率为838%,近三年无业务;投资100万元的饭店,资产负债率为240%,近三年无业务;投资110万元的广告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40%,近三年无业务;投资200万元的信息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500%,近三年无业务。(2)截至2016年12月31日,{WW}研究所对外直接投资6家企业,间接投资1家企业。其中,除2家企业经营正常、1家属于2016年8月新成立外,其余2家企业处于停业状态、2家业务较少处于亏损状态。
问题认定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明确,”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的现任领导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应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在考核评价单位领导业绩时,应当剔除处置僵尸企业对当期绩效产生的不利影响,不能因为处置僵尸企业影响对单位当期绩效的客观评价,且应当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一项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