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耕地占用税风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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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耕地占用税风险指引

第十五章 耕地占用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免税用地改变用途未按规定补缴税款#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占用的耕地之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但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改变耕地的用途,却没有在改变用途后补缴耕地占用税,造成了少缴耕地占用税的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人信誉度的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预计风险】

企业占用耕地的用途总是在不停地改变,或者企业会占用之前用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用地。于是就会出现:之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的,但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改变耕地的用途,却没有在改变用途后补缴耕地占用税,造成了少缴耕地占用税的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人信誉度的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在占用土地时了解其是否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用地,了解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如果之前用于免税项目,但此次要改变用途用于非免税项目,应及时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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