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车船税风险指引

第十三章 车船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为运输设备材料和配件购买的渔船,未缴纳车船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渔业机械制造企业为了在水面运输设备材料和配件购买的渔船,已经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但未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三条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规定: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预计风险】

渔业机械制造企业为了在水面运输设备材料和配件购买的渔船,已经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却未缴纳车船税,不符合免纳车船税的规定,需要补缴车船税。

【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规定,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渔业机械制造企业为了在水面运输设备材料和配件购买的渔船,不属于捕捞船或者养殖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风险点2】单位内部使用车辆和船舶未缴纳车船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对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未缴纳车船税,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会产生补缴车船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规定: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预计风险】

企业对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可能存在瞒报或者忘记纳税申报的情况,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时候,可能出现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人信誉度的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自行检查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是否存在漏报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