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关税风险指引

第十章 关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完税价格核算不准确,少缴关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进出口业务,计算关税的完税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成交价格、货物运抵境内输入、输出地的装卸费、运费等费用、保险费。货物成交价格通常包含很多项,比如佣金、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和劳务费、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以及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费。如果漏掉其中一项就会导致关税完税价格计算不准,影响关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预计风险】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错误,导致少缴关税是税务和海关的稽查重点,存在被补缴关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正确核算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含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同时还应包含以下费用:

  1. 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 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 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6.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企业对于完税价格少计算造成少缴关税的,应向所在地海关补缴。


【风险点2】进口货物未按期申报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进口货物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存在滞纳金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预计风险】

进出口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如果逾期缴纳的,应上缴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存在被海关强制扣缴税款、应税货物依法变卖抵税等风险,同时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可以对企业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企业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风险点3】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以虚假租赁合同少缴关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进出口企业以租赁方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租赁进口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应支付的租金和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企业为了少交关税,编制虚假租赁合同瞒报租金,以较低的租金作为关税完税价格,达到少缴关税的目的。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预计风险】

进出口企业如果为了少缴关税,编制虚假租赁合同瞒报租金,以较低的租金作为关税完税价格,则存在补缴关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有无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租金,提供真实租赁合同,正确填制报关单,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风险点4】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还出境,未补关税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进出口企业在进口货物时,通常会出现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的情况,免费更换的货物在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但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还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还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企业为了少缴关税,免费更换的货物通常会隐瞒不报或延迟申报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预计风险】

进出口企业出现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的,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如果不重新按照规定上缴关税,则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进出口企业应自查有无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的情况。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缴纳关税。


【风险点5】复运进、出境未按规定办理延期风险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同时未补缴关税,则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预计风险】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如果未在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或者未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存在被补缴关税、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进出境。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风险点6】监管货物转让或移作他用未补缴关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企业会通过逃避监管或人为调整转让期限的方式,越过监管年限,躲避关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预计风险】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企业如果通过逃避监管或人为调整转让期限的方式,越过监管年限,则存在被补缴关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进口货物是否为海关监管使用的物品。如有,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需要补缴关税,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